(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35号 负责人时曼,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焦程,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许东锋,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金芳,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冬生,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与被告许东锋、周金芳、许冬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许东锋、周金芳、许冬生的银行存款50369.06元予以冻结,将被告许冬生所有的豫MQ3381号车辆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许东锋、周金芳、许冬生的银行存款50369.06元,将被告许冬生所有的豫MQ3381号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项锋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