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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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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梦娇与郭彦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年淇民小字第00071号 原告顾某某,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顾某某诉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2015年淇民小字第00071号

原告顾某某,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顾某某诉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尹凤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