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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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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付均与夏中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淇民小字第64号 原告陈付均,男,1953年1月12出生。 被告夏中喜,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均与被告夏中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付均以与被告夏中喜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

(2015)淇民小字第64号

原告陈付均,男,1953年1月12出生。

被告夏中喜,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均与被告夏中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付均以与被告夏中喜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付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付均负担。

审判员  秦海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