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小字第64号
原告陈付均,男,1953年1月12出生。
被告夏中喜,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均与被告夏中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付均以与被告夏中喜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付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付均负担。
审判员 秦海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