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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素霞与闫守军、王全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833号 原告冯素霞,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强,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守军,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 被告王全花,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素霞与被告闫守军、王全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

(2015)淇民初字第833号

原告冯素霞,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强,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守军,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

被告王全花,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素霞与被告闫守军、王全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素霞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素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素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冯素霞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