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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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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会山与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郝玉林提供劳务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866号 原告刘会山,男,1962年8月9日出生。 被告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淇县高村镇思德桥北1公里107国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杜文君。 被告郝玉林,男,汉族,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山与被告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

(2015)淇民初字第866号

原告刘会山,男,1962年8月9日出生。

被告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淇县高村镇思德桥北1公里107国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杜文君。

被告郝玉林,男,汉族,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山与被告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会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会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会山负担。

审判员  秦海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