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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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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928号 原告郝某某,男,19889年6月6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

(2015)淇民初字第928号

原告某某,男,19889年6月6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