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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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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霞与王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980号 原告王红霞,女,1978年4月4日出生。 被告王锡军,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霞与被告王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霞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

(2015)淇民初字第980号

原告红霞,女,1978年4月4日出生。

被告王锡军,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霞与被告王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霞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红霞承担。

审判员  宋丽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