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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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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顾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898号 原告王某某,男,2008年1月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广庆,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系原告王某某之父。 被告顾某,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顾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

(2015)淇民初字第898号

原告某某,男,2008年1月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广庆,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系原告某某之父。

被告顾某,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顾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