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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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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970号 原告郭某某,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龙苑小区。 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淇县庙口镇老庄村农民,住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1

(2015)淇民初字第970号

原告某某,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龙苑小区。

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淇县庙口镇老庄村农民,住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