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970号 原告郭某某,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龙苑小区。 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淇县庙口镇老庄村农民,住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