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金胜与淇县北阳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1000号 原告刘金胜,男,1967年6月9日出生。 被告淇县北阳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淇县北阳镇黄堆村。 法定代表人刘治性,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胜诉被告淇县北阳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

(2015)淇民初字第1000号

原告刘金胜,男,1967年6月9日出生。

被告淇县北阳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淇县北阳镇黄堆村。

法定代表人刘治性,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胜诉被告淇县北阳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淇县北阳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金胜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