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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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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伟魏诉被告张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655号 原告关伟魏,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北段。 被告张峰,男,汉族,1994年5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伟魏诉被告张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2015)淇民初字第655号

原告关伟魏,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北段。

被告张峰,男,汉族,1994年5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伟魏诉被告张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收集证据,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伟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关伟魏负担。

审判员  杨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