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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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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758号 原告宋某某,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2015)淇民初字第758号

原告某某,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