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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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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玉超与陈石有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卢民二初字第200号 原告吕玉超,男,1975年9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留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石有,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玉超诉被告陈石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玉超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2015)卢民二初字第200号

原告吕玉超,男,1975年9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留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石有,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玉超诉被告陈石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玉超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玉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文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