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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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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人民政府与孙用生、徐保成、鹤壁市东齐联办煤矿、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蒋家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申字第7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寺湾村西。 法定代表人冯保华,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杨红军,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申字第7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鹤壁市山区姬家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寺湾村西。

法定代表人冯保华,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杨红军,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上诉,领取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孙用生,男,1962年2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徐保成,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市东齐办煤矿,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石碑头村西岭。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蒋家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武文生,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孙用生、徐保成、鹤壁市东齐办煤矿、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蒋家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人民政府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判决申请人支付孙用生打井工程款43589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孙用生主张的债权435890元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判,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人民政府的申请主张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范秀贤

审判员 魏晓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