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忠根与被上诉人赵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玉生于2014年10月13日向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忠根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015年5月18日,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鹤山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朱忠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朱忠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卫生、李俊生,赵玉生的委托代理人薛富铭到庭参加了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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