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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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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忠根与王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委托代理人李俊生,鹤壁市鹤山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兰英,女,1963年8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富铭,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忠根与被上诉人王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兰英于2014年10月13日向鹤壁市鹤山区人民

委托代理人李俊生,鹤壁市鹤山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兰英,女,1963年8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富铭,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忠根与被上诉人王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兰英于2014年10月13日向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忠根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015年5月18日,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鹤山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朱忠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朱忠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卫生、李俊生,王兰英的委托代理人薛富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鹤山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骆慧杰

审判员  运文静

审判员  刘万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