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俊生,鹤壁市鹤山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翠平,女,1960年3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富铭,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忠根与被上诉人冯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冯翠平于2014年10月13日向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忠根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015年5月18日,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鹤山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朱忠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朱忠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卫生、李俊生,冯翠平的委托代理人薛富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鹤山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骆慧杰 审判员 运文静 审判员 刘万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