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申字第8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福源小区4-04号商业楼。 代表人万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振栋,男,1972年8月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各阶段诉讼文书未依法送达,存在程序瑕疵;2、本案审理内容涉嫌违法犯罪;3、本案重要证据存在伪造印章的情况,代理人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撤销原判,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申请主张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范秀贤 审判员 魏晓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