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申字第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树军(又名李国军),男,1968年8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桂芝,女,1950年3月8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李树军因与被申请人刘桂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2014)鹤民终字第751号民事判决,由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树军申请再审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物权法》第130条均重复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发包方非法调整承包地,侵害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综上,请求依法再审纠正本案,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再审查明和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一、二审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2006年6月19日李守存、李树军、李守业三方签订的一份供养协议,甲方为李守存、乙方为李树军,丙方为李守业,协议中第3条规定:“甲方的财产和院为乙方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2006年7月,李守存去世,李树军找村干部反映要求解决此事,经该村委会干部调解,李树军、李守业在场,村委会于2006年9月20日给刘桂芝丈夫李守业出具了一份“关于处理解决我村第三组李章存兄弟李玉存以及他们侄儿李国军家务事如下”的处理意见,其内容为“第一,经村委研究,一切家产归李国军所有;第二,李玉存承包的责任田给李章存承包,李国军不得干涉李章存种地……”。上述协议和村委会的处理意见非常明确地和规定了李树军对除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的其他财产享有权利,再审申请人李树军申请再审称原审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树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范秀贤 审判员 魏晓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