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立终字第6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再审申请人)王贵琴,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王锡军,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 上诉人王贵琴因与被上诉人王锡军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再字第00002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及原审再审审查期间王贵琴均提交了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四至明确,王贵琴以此证主张侵权,应予审理。本案中,上诉人王贵琴提交了追加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西街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申请书,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西街村民委员会应当参加本案诉讼,一审及再审程序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再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及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范秀贤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