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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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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斌与王庆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申字第7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富斌,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世栋,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再审,参与再审诉讼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申字第7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富斌,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世栋,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再审,参与再审诉讼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庆喜,男,1962年2月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王富斌因与被申请人王庆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鹤民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富斌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4天的损失是错误的,应判决被申请人增加赔偿申请人80天的赔偿款61520元,一二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富斌的申请主张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富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范秀贤

审判员 魏晓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