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立终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魁林,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耀文,男,1969年2月5日出生。 原审被告鹤壁市顺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北段科创大厦2楼西。 法定代表人孙英鹤,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杨魁林因与被上诉人刘耀文、原审被告鹤壁市顺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魁林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在指定的期限内仍逾期未交纳上诉费,应按杨魁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魁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