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申字第3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文斌,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铭雷,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秀芬,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郭文斌、蔡铭雷因与被申请人郭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鹤民二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郭文斌、蔡铭雷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债权人不是郭秀芬,而是王海英,蔡明雷没有为郭秀芬提供担保;2、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蔡明雷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文斌、蔡明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范秀贤 审判员 魏晓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