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新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强旗,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水花,女,1957年1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兴鹤大街235号。 法定代表人李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直艳军,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鹿楼宏兴工程队,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新风路火电厂院内。 负责人郭家录,该工程队队长。 上诉人鹤壁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电力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水花、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鹤发电公司)、鹤壁市鹿楼宏兴工程队(以下简称宏兴工程队)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王水花于2014年11月26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丰鹤发电公司、万和电力公司和宏兴工程队共同赔偿251680.58元。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万和电力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和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强旗,被上诉人王水花,被上诉人丰鹤发电公司委托代理人直艳军,被上诉人宏兴工程队负责人郭家录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