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6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靳钱明,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保,男,1949年9月10日出生。 原审被告陈秀萍,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 上诉人靳钱明与被上诉人李家保、原审被告陈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家保于2015年5月4日向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85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21600元自2008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金2250元自2012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靳钱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靳钱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靳钱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靳钱明撤回上诉,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即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靳钱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琳 审判员 骆慧杰 审判员 运文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