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靳石波,男,1978年1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志海,河南潘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奇峰,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靳石波与被上诉人石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奇峰于2014年12月23日向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浚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浚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靳石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靳石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海、石奇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5)浚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贺曦 审判员 骆慧杰 审判员 刘万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