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风霞,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强,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 原审被告王勇,男,1981年9月3日出生。 上诉人陈风霞与被上诉人张玉强、原审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玉强于2015年1月22日向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风霞、王勇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2015年7月17日,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浚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陈风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0月9日,陈风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风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风霞撤回上诉。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5)浚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陈风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骆慧杰 审判员 刘万强 审判员 运文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