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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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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兰与鹤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双祥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立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兰,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祥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中山北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张诚,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立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兰,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祥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中山北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张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刘庆兰因与被上诉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5)鹤山民初字第42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刘庆兰上诉称,1984年起上诉人井下工作18年,地面工作9年,共计27年。2008年鹤壁煤业二矿有限责任公司关闭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有关政策,上诉人属于年龄满50周岁,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的标准,应当提前退休安置,但被上诉人未按政策规定执行,一直到2012年3月,才给上诉人办理正式退休。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补发2009年1月至2012年3月份的退休金,共计50700元。一审法院受理后,未定开庭时间,就对上诉人下达了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对上诉人的证据及事实未予核实。上诉人提交到一审人民法院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请求依法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5)鹤山民初字第421号民事裁定,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退休手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资料有相关的规定。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是否能够办理退休手续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的,用人单位不能决定并办理退休手续。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刘庆兰诉求被上诉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祥分公司应于2009年1月给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而实际上是2012年3月才给上诉人办理了退休手续,故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39个月的退休工资共计50700元。该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