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申字第7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倪某某(曾用名李某某),女,2000年10月2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高建霞,女,1980年7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清华,男,1979年4月9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倪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清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鹤民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倪某某申请再审称:1、淇县法院审理程序违法;2、二审实体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倪某某的申请主张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倪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范秀贤 审判员 魏晓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