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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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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与范永辉、马文燕、马振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鹤民终字第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滑州路西段路南。 代表人李世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红涛,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该公司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鹤民终字第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滑州路西段路南。

代表人李世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红涛,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永辉,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2004年2月1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范永辉,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振芳,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

上述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文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光辉,男,1981年5月1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36号。

代表人陈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黎阳路交叉口。

代表人张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芦璐,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滑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范永辉、马某某、马振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鹤壁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范永辉、马某某、马振芳于2015年5月4日向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淇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人寿财险滑县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寿财险滑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红涛,被上诉人范永辉、马某某、马振芳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堂,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光辉,人民财险鹤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保江,原审被告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芦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4年11月24日6时40分左右,马小三驾驶两轮摩托车沿S222省道(大海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大浮沱村南50米处,超越前方同向栗玉强驾驶的豫E62156(豫ES12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与由南向北牛小宜驾驶的豫FZS88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马小三倒地后被栗玉强驾驶的豫E62156(豫ES12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碾轧,造成马小三当场死亡、马小三和牛小宜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淇公交认字(2014)第142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小三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时候超车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牛小宜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栗玉强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豫E6215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豫FZS885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豫FZS885号小型轿车在人民财险鹤壁分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元);豫ES126号挂车在人寿财险滑县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1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上述各保险的保险期间。范永辉、马某某、马振芳的合理损失为:一、死亡赔偿金214074.48元(9416.10元/年×20年+6438.12元/年×8年÷2);二、丧葬费19402元(38804元/年÷2);三、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四、车损950元;五、交通费300元(酌定),共计274726.48元。

淇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马小三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时候超车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牛小宜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栗玉强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豫E6215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豫FZS885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豫FZS885号小型轿车在人民财险鹤壁分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豫ES126号挂车在人寿财险滑县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1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和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赔偿范永辉、马某某、马振芳110475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车损475元),不足部分53776.48元,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确定事故双方按四六责任划分为宜,即由范永辉、马某某、马振芳自行承担60%,剩余的40%(21510.60元)由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人民财险鹤壁分公司、人寿财险滑县支公司在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承担7170.2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