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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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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东与王广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被告王广洲,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随顺,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毕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鹏,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代,男,1988年5月29

被告王广洲,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随顺,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毕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鹏,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代,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东与被告王广洲、杨随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少虎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少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少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郭少虎负担。

审 判 长  李付林

审 判 员  郜红菊

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卫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