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895号 原告河南省星鑫矿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红星花园1幢1单元16层1616号),组织机构代码:67410537-8。 法定代表人靳秀礼,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卫峰,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中信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东高平村。 法定代表人王清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星鑫矿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中信炉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星鑫矿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县中信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岳永红 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 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