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井民小字第11号
原告亓建明,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
被告王好礼(又名王自修),男,汉族,1958年3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建明与被告王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亓建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亓建明负担。
审判员 王志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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