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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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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建明与王好礼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井民小字第11号 原告亓建明,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 被告王好礼(又名王自修),男,汉族,1958年3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建明与被告王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井民小字第11号

原告亓建明,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

被告王好礼(又名王自修),男,汉族,1958年3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建明与被告王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亓建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亓建明负担。

审判员  王志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慧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