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小字第2号
负责人郭国忠。
被告孙志勤,男,汉族,1965年5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星华农业信息服务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孙志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黄县星华农业信息服务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内黄县星华农业信息服务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张红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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