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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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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18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18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中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