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某某,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红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