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申字第7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晋峰,女,1950年7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松林,男,1944年4月9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未秘芬,女,1969年5月2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赵晋峰因与被申请人未秘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晋峰申请再审称:本合同纠纷案的基本事实是协议,合同性质是经营权承包,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改变,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侵犯了原告的合同权利,被告必须归还店铺,恢复原状,房租合同不能推翻承包协议,营业执照不能制约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法律效力。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赵晋峰的申请主张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晋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范秀贤 审判员 魏晓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