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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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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3163号 原告陈某某,女,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洪某某,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5)安民初字第03163号

原告某某,女,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洪某某,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平国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