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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勇与武宁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0328号 原告陈海勇,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宁,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勇与被告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新顺的申请符合法

(2015)安民初字第00328号

原告陈海勇,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宁,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勇与被告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新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海勇负担。

审 判 长  李付林

审 判 员  刘俊杰

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卫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