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328号 原告陈海勇,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宁,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勇与被告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新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海勇负担。 审 判 长 李付林 审 判 员 刘俊杰 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卫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