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秦海生与刘书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2424号 原告秦海生,男。 被告刘书旺,男。 原告秦海生与被告刘书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怀斌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海生到庭,被告刘书旺经本院合法传唤

(2015)安民初字第2424号

原告秦海生,男。

被告刘书旺,男。

原告秦海生与被告刘书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怀斌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海生到庭,被告刘书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海生诉称,2011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务工,年底结账时被告由于经济紧张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原告多次索要拖欠的工资,被告未偿还。被告于2014年重新给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多次索要仍拒不偿还。2015年2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承诺支付,但原告撤诉后,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的工资款。现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工资欠款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书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务工,年底结账时,被告由于经济紧张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索要工资款,被告未偿还。2014年2月8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秦海生工资15000(元)壹万伍仟圆整刘书旺2014年2月8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包工程上务工,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5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书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海生工资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刘书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张怀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