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060号 原告孟宪鹏,又名孟宪朋,男。 原告孟海平,男。 被告孟福田,男。 原告孟宪鹏、孟海平与被告孟福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怀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宪鹏、孟海平于2015年8月27日以被告孟福田涉嫌犯罪在看守所收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福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宪鹏、孟海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宪鹏、孟海平撤回对被告孟福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怀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