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166号 原告孙运莲,女。 被告王红军,男。 被告张利红,女。 原告孙运莲诉被告王红军、张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3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运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运莲撤回对被告王红军、张利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怀斌 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 人民陪审员 宋永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