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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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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运莲与王红军、张利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1166号 原告孙运莲,女。 被告王红军,男。 被告张利红,女。 原告孙运莲诉被告王红军、张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3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

(2015)安民初字第1166号

原告孙运莲,女。

被告王红军,男。

被告张利红,女。

原告孙运莲诉被告王红军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3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运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运莲撤回对被告王红军、张利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怀斌

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

人民陪审员  宋永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元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