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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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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2995号 原告姜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15年8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

(2015)安初字第2995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15年8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