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骆某某与袁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403号 原告骆某某,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启兴,男,1945年6月22日出生。 被告袁某某,女,1995年11月10日出生。 原告骆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长军独任审

(2015)安民初字第02403号

原告骆某某,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启兴,男,1945年6月22日出生。

被告袁某某,女,1995年11月10日出生。

原告骆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长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启兴、被告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月19日在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举行了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典礼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46800元和三金价值7600元,因了解不够,双方性格不合,2013年正月双方同居不到半月就外出打工。2014年春节期间,又同居不到1月,又外出打工。被告至今不回园高架,原告及家人多次去叫,被告不回,为此,原告特诉至发育那,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7440元;2、被告返还原告耳坠、项链、戒指价值76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袁某某辩称,当时原告给了被告见面钱16800元,彩礼给了被告母亲,被告不清楚多少钱,原告给被告买的有项链、戒指、耳坠,不同意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0月1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定亲时原告经媒人骆曙光手给付被告见面钱16800元,典礼前又经骆曙光手给付被告母亲彩礼款30000元。典礼前原告给被告购买了耳坠、项链、戒指。2014年元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同居期间双方无子女。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由本院所作调查笔录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后,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46800元,由本院对被告母亲所作调查笔录予以证实,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符合法律规定,返还的数额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典礼前原告给被告购买的耳坠、项链、戒指,属赠与性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骆某某彩礼款32760元;

二、驳回原告骆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长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