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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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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1688号 原告韩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艳丰,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杜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杜某乙,女。系被告杜某甲妹妹。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5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

(2015)安民初字第01688号

原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艳丰,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杜某乙,女。系被告某甲妹妹。

原告某某诉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5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中间人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鸿峰

审 判 员  张怀斌

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元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