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688号 委托代理人杨艳丰,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5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中间人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鸿峰 审 判 员 张怀斌 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