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259号 原告韩志家,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 原告段振强,男,1981年4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家诉被告段振强、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志家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志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志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777.5元,由原告韩志家负担。 审 判 员 庞红梅 人民陪审员 秦海霞 人民陪审员 孙 晓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淑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