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苗五只与苗东方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371号 原告苗五只,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苗东方,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五只与被告苗东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苗五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五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

(2015)安民初字第02371号

原告苗五只,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苗东方,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五只与被告苗东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苗五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五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五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苗五只负担。

审 判 长  申 兴

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

人民陪审员  孙 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雷璐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