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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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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树永与张志飞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994号 原告胡树永,男,1954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告张志飞,男,汉族,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树永诉被告张志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树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树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2015)安民初字第02994号

原告胡树永,男,1954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告张志飞,男,汉族,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树永诉被告张志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树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树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树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树永负担。

审判员  杨晓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