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283号 原告李红波,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 被告李秋运,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波与被告李秋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波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波撤回对被告李秋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李红波负担。 审判员 刘美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