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767号 原告路斗平,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裴海拥,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路红丰,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书地,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路红丰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斗平与被告裴海拥、路红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斗平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晓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斗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路斗平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卫法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