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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斗平与裴海拥、路红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767号 原告路斗平,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裴海拥,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路红丰,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书地,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路红丰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斗平与被

(2015)安民初字第02767号

原告路斗平,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裴海拥,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路红丰,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书地,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路红丰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斗平与被告裴海拥、路红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斗平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晓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斗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路斗平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卫法广

责任编辑:国平